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阳原县皮毛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2.凡在阳原县范围内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代表机构,均可申请入会,填写“阳原县皮毛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3.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各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阳原县皮毛工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填写“阳原县皮毛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2.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章第七条2、3款规定的除外);
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