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秘书长;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聘任副秘书长;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