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阳原县皮毛工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