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营镇委员会
大营镇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全社会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镇经济的更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招商引资主要指为镇内工商业发展和农业龙头项目建设引进和推荐镇外资金、项目及先进的生产与管理技术。
第三条 鼓励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干部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镇外人士为大营镇引荐资金、项目技术的,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引进资金根据资金性质、使用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确定资金提取比例。
①引进无息流动资金借款,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4.5—8%提取资金。引进无息固定资金借款,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5.5—11%提取奖金。(具体提取资金数额可由引资者与企业协商确定,下同。)
②引进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流动资金借款,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2—2.5%提取奖金。引进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固定资金借款,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3.5—5%提取奖金。
③引进资金的利息等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流动资金借款,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1.5—2.5%提取奖金。引进资金利息等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固定资金借款,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2—3%提取奖金。
④对引进资金需要提供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第五条 引存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及规模确定奖励提取比例。
①引荐镇外客商在我镇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按镇外客商投资额的1—3%提取奖金。
②引荐加工装配项目的,按实得加工费的1—2%提取奖金。
③引荐补偿贸易项目的,按合同补偿额的3—5%提取奖金。
第六条 引进技术根据技术等级、收益高低确定奖金数额或提取比例。
①引进技术开发出国家级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技术开发出省级新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
②引进一项新型工业技术成果投入使用后,按年新增利润的2—4%一次性提取奖金。
第七条 无论引荐者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荐成功1笔资金、1个项目、1项技术或1种生产要素,均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中,同时涉及项目、资金、技术等内容时,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引荐人资格的确定,由受益单位申报,镇经委审核后报镇委、镇政府批准。
第九条 奖金来源
①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②合资、合作项目,由我方企业支付,外商独资项目由镇财政支付。
③补偿贸易项目、加工装配项目由承接企业支付。
④引进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的,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十条 奖励确认
①资金到位的,须经县及县以上金融、审计部门共同出具验资报告或由外汇管理局提供证明。
②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的,须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③引进技术见效的,须县科技局、计划局、镇经委提供证明。
④引进其它生产要素的,须由县及县以上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 奖励兑现
①引进资金一次到位的,在验资后3个月内兑现,资金分步到位的,奖金按比例分步提取。
②推荐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在验资、项目开始实施后3个月内和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各兑现50%。
③推荐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在年底结算或合同结算后3个月内兑现。
④引进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的,在见效第1年度结算后3个月内兑现。
第十二条 奖金外币部分,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第十三条 引荐者的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奖金来源单位缴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文件中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