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引进外资和内资,可根据利息高低,使用年限,一次性提取低于银行正常利息高低,使用年限,一次性提限低于银行正常利息差额百分之五十左右 ,用于奖励引荐人、双方合作人员。
第十二条 引荐外商或内商来我市兴办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由市政府对引荐者进行确认,并按到位的实际投资额,给引荐者一次性奖励。投资在一百万美元或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按引资到位百分之一奖励引荐人,投资在一百万美元或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按引资到位额的千分之十二奖励引荐人。兴办独资企业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从所缴的企业所得税中列支,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中方或当地投资单位税后利润解决。
第十三条 引荐外商来料、来样、来件加工项目,根据效益大小,由企业一次性提取第一年工缴费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十奖给引荐人。
第十四条 凡引进技术特别先进,经济效益显著以及对农、林、牧业进行开发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对引荐者给予市长特别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