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原阳投资创业,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投资者均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在本县创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着重鼓励发展汽车零配件、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群体。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
(一)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和承担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的企业,可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
(二)投资者可以技术入股方式投资企业,入股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 20% ,高新技术成果可达 35% 。
(三)对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或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属于国内、省内空白和带动原阳经济发展的科研项目,可优先
申报科研启动费。
第六条 鼓励企业向规划区(暂定为县城工业区和桥北新镇)发展。进入规划区的企业,简化环保、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在县城工业区投资的工业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每亩为 3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每亩为 4 万元(每亩 土 地可先按 3 万元支付,下余每亩 1 万元的土地款三年内付清)。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予以支持:
(一)世界 500 强和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新上工业项目一次规划分期投资建设的,在按分期投资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后,按分期投资额度和投资进度享受土地优惠办法。
第十条 新上项目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租赁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租赁办法由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一次性买断旧场地兴办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按土地优惠政策获得土地使用权后 , 两年内未投资建设的 ,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由县政府 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满 1 年未动工兴建或未按投资计划实施的 , 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投资额及投资进度达不到项目审批文件规定和要求的,应按审核确定的实际投资对照相应的地价标准收回土地优惠款。因不可抗力或非企业原因造成不能实现投资额及投资进度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投资方向,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前两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100% 支持企业;第 3 年至第 5 年按 50% 支持企业。
第十四条 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和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100% 支持企业;第 3 年至第 5 年按 50% 支持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客商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被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县级财政借款,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予以冲销。原企业所欠的税款,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凡在原阳投资的客商(含重新启动的停产、半停产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各种规费(不含企业保险费)属县权益部分的按收费明白卡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5 年内免收 80%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各种规费属县权益部分的 5 年内一律免收。
第十八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电力增容费可给予减、缓、免缴;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第十九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全权办理,并承诺限时办结;外来客商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项目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道路、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及环保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于公益性的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的,按 50%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协助向上级收费批准机关申请减免。
第二十四条 县城工业区、桥北新镇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实行统一招商,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协助客商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保护政策。由县纠风办牵头,会同县优化环境办公室、县招商局,定期征求企业意见,接受企业举报。凡借机对企业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者,经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办法自 2004 年 8 月 25 日起 施行。凡本县以前制定的投资优惠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