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6日)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强力实施“开放兴县”战略,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乡镇开放工作的考核奖惩
1、各乡镇招商引资任务按当年县下达的内外资任务执行。完成年度引进外资任务的乡镇,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发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共1万元奖金;超额完成外资任务的,按100万美元一个档次,每晋一档加奖1万元。
2、年终考核以引进外资到位额和引进县外来我县建设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为依据。外资到位额以市认定结果为依据,每到位10万美元计1分;引进县外来我县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完成任务的乡镇计10分,超额完成任务或未完成任务按相应比例增减分数。
3、年终按得分依次排队,前三名的乡镇,授予“开放工作先进乡镇”称号,分别发给党政主要负责人共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金。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第一年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完不成的黄牌警告;连续三年完不成的,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二、对县直部门引进工业项目的考核奖惩
4、县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从2005年至2006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编制总和20人以下的,引进县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竣工工业项目一个;编制20人?40人的,引进县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竣工工业项目一个;编制40人以上的,引进县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竣工工业项目一个。
5、县直部门引进工业项目单体规模考核起点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项目性质为新建独资,不含县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年终考核认定,对完成任务的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0.4%予以奖励;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0.5%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0.6%予以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单位自主支配。对周期内完不成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同志年度评先资格。
6、2005年,对完成任务的单位,按完成引资数额排出前三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分别奖励现金一万元,奖金由财政支付。
三、对向上争取资金单位的奖励
7、鼓励县直部门、乡镇积极向上引进资金,争取国家对我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支持。可按最高不超过争取资金总额的5%提取项目跑办经费,由单位自主使用。年终经考核认定,按争取资金数额,对排在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引进资金先进单位”称号,各发锦旗一面,奖金二万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四、对金融机构的奖励
8、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比例位居前二名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五、考核认定
(一)考核依据
9、争取的无偿资金、有偿资金,主要查看上级有关部门拔付资金的文件和财政、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凭证。
10、对引进的县外实际投资的工业项目(含设备投资,但不包括债转股项目),主要查看项目合同文本、工商注册登记执照、资金到位证明及引进县外资金在枣强境内的生产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以实物为准(含设备投入、征地、厂房、办公楼等)。技改和扩建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11、投资者身份的确定。按照“县外即外”的原则,以单位名义投资的须核对协议书、合同书、银行进帐单的出资单位是否一致;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须查看投资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12、项目引荐人的确定,主要查看项目单位及项目引荐部门分别为引荐人出具的确认证明。
(二)认定程序
13、申报。项目主管乡镇、部门对引进的项目,从签约、立项、征地、领取执照、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等环节随时将有关资料报开放办备案,申报资料要有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开放办随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服务,并在每季度进行通报。项目进展过程中,未按要求申报,无台帐记录,年终突击申报的项目不予验收。
14、初审。开放办对申报的材料随时进行初审、到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15、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六、加强领导
16、县委、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年终抽调开放办、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奖励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组织,加强本单位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订奖惩政策,推动本单位工作落实。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原枣强县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