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鼓励上大项目、按项目属地、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核算和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的原则,对引进和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够提供长期税源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的乡镇区和积极争取上级指标外资金的单位进行奖励。其中,项目建设奖励按单个项目形成固定资产金额分档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争取上级指标外资金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1%予以奖励。项目建设奖励资金按“谁引进、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奖金统一发放至乡镇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经费;争取上级指标外资金的奖励按比例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